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、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

        2015-11-18 15:40:00

        第一章  總  則

          第一條  為從嚴管理監(jiān)督干部,促進干部自覺踐行“三嚴三實”,根據(jù)《中國共產黨黨內監(jiān)督條例(試行)》《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》等黨內法規(guī),制定本細則。

          第二條  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在黨委(黨組)的領導下,按照干部管理權限,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、函詢和誡勉。

          第三條  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、函詢和誡勉,應當堅持從嚴要求,把紀律挺在前面,抓早抓小抓苗頭,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;堅持關心愛護干部,注重平時教育培養(yǎng),促進干部健康成長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二章  提  醒

          第四條  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日常管理監(jiān)督或者黨內集中教育活動、領導班子換屆、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、年度考核、巡視等工作中,對領導干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況,應當及時進行提醒。

          第五條  提醒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工作機構或者干部監(jiān)督機構提出建議名單,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確定。

          第六條  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,一般采用談話方式,也可以采用書面方式。

          采用談話方式進行提醒的,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作為談話人,也可以根據(jù)提醒對象的具體情況及談話內容確定適當?shù)恼勗捜恕?/span>

          采用書面方式進行提醒的,組織人事部門應向提醒對象發(fā)送提醒函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三章  函  詢

          第七條  組織人事部門針對信訪、舉報及其他途徑反映領導干部政治思想、履行職責、工作作風、道德品質、廉政勤政、組織紀律等方面的問題,除進行調查核實的外,一般采用書面方式對被反映的領導干部進行函詢了解。

          第八條  對領導干部進行函詢,由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工作機構或者干部監(jiān)督機構提出意見,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實施。

          第九條  對領導干部進行函詢,應當向函詢對象發(fā)送函詢通知書。函詢對象在收到函詢通知書的十五個工作日內,應當實事求是地作出書面回復。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回復的,應當在規(guī)定期限內說明理由。對函詢問題沒有說明清楚的,可以再次對其進行函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進行了解。

          第十條 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委托函詢對象所在單位的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對其進行督促,也可以會同有關單位和部門直接進行調查了解:

        (一)無故不按期書面回復的;

        (二)兩次函詢后仍未說明清楚的;

        (三)從回復材料中發(fā)現(xiàn)存在其他問題的。

          第十一條  經函詢或者調查了解,函詢對象確實存在問題的,應當根據(jù)相關規(guī)定進行處理。

          第十二條  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回復組織函詢的材料應認真審核,并建立函詢檔案管理制度,對有關材料進行留存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四章  誡  勉

          第十三條  領導干部存在下列問題,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的,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(jù)有關規(guī)定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,應當對其進行誡勉:

        (一)遵守黨的政治紀律、組織紀律不夠嚴格的;

        (二)執(zhí)行民主集中制不夠嚴格,個人決定應由集體決策事項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;

        (三)執(zhí)行《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》不夠嚴格,用人失察失誤的;

        (四)法治觀念淡薄,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妨礙他人依法履行職責的;

        (五)違反規(guī)定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;

        (六)不認真落實中央八項規(guī)定精神和厲行節(jié)約反對浪費規(guī)定的;

        (七)脫離實際、弄虛作假,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的;

        (八)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、不如實報告?zhèn)€人有關事項的;

        (九)執(zhí)行廉潔自律規(guī)定不嚴格的;

        (十)紀律松弛、監(jiān)管不力,對身邊工作人員發(fā)生嚴重違紀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;

        (十一)在巡視、經濟責任審計中發(fā)現(xiàn)有違規(guī)行為的;

        (十二)從事有悖社會公德、職業(yè)道德、家庭美德活動的;

        (十三)其他需要進行誡勉的情形。

          第十四條  對領導干部進行誡勉,由組織人事部門提出意見,報同級黨委(黨組)批準后實施。

          第十五條  對領導干部進行誡勉,可以采用談話方式,也可以采用書面方式。

          第十六條  采用談話方式進行誡勉的,應當根據(jù)誡勉對象的職務層次和具體崗位確定適當?shù)恼勗捜恕?/span>

        (一)對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誡勉,一般應由上一級黨委(黨組)負責人作為談話人,也可以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作為談話人。

        (二)對黨委(黨組)領導班子其他成員進行談話誡勉,一般應委托本級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作為談話人,也可以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作為談話人。

        (三)對單位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誡勉,一般應由本單位黨委(黨組)負責人作為談話人。

        (四)對單位其他人員進行談話誡勉,由組織人事部門確定適當?shù)恼勗捜恕?/span>

          第十七條  采用談話方式進行誡勉的,談話人應當實事求是地向誡勉對象說明誡勉的事由,提出有針對性的要求,并明確其提交書面檢查的時間。談話誡勉應當制作談話記錄,載明下列事項:

        (一)誡勉對象的基本情況,包括姓名、職務等;

        (二)談話人、記錄人的姓名、職務等;

        (三)進行談話誡勉的日期、地點;

        (四)進行誡勉的事由;

        (五)談話具體內容。

          第十八條  采用書面方式進行誡勉的,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向誡勉對象發(fā)送誡勉書;同時,將誡勉事項告知誡勉對象所在單位黨委(黨組)主要負責人。誡勉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

        (一)誡勉對象的基本情況,包括姓名、職務等;

        (二)進行誡勉的事由;

        (三)對誡勉對象提出的有針對性的要求;

        (四)要求誡勉對象提交書面檢查的時間;

        (五)進行誡勉的組織人事部門的名稱;

        (六)制作誡勉書的日期。

          第十九條  受到誡勉的領導干部,取消當年年度考核、本任期考核評優(yōu)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,六個月內不得提拔或者重用。

          第二十條  誡勉六個月后,組織人事部門應當采取適當方式,對誡勉對象的改正情況進行了解。對于沒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顯的,根據(jù)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調離崗位、引咎辭職、責令辭職、免職、降職等組織處理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  組織人事部門要建立誡勉檔案管理制度,對領導干部的談話誡勉記錄、誡勉書、書面檢查材料等進行留存,并將有關情況作為領導干部考核、任免、獎懲的重要依據(jù)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五章  紀  律

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  領導干部接受提醒、函詢和誡勉時,必須認真對待、如實回答,不得隱瞞、編造、歪曲事實和回避問題;不得追查反映問題人員,更不得打擊報復。對違反者,根據(jù)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組織處理;構成違紀違法的,移送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。

          第二十三條  有關工作人員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、函詢和誡勉的內容要嚴格保密。對失密、泄密者,按照有關規(guī)定嚴肅處理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  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敢于擔當,切實履行干部管理監(jiān)督職責,積極發(fā)揮提醒、函詢和誡勉的警示教育作用。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,要視情節(jié)輕重追究責任,嚴肅處理。

         

        第六章  附  則

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  本細則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。

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  本細則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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